商业秘密“指的是不以群众所悉知、可以为产权人产生经济收益、具备应用性并且经过产权人采用保密措施技术性信息与经营信息。”这也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条第三款针对“商业秘密”的相关规定。实验室劳动者在给予检测/校正的专业技术组织进行检测等工作的时候,在作业的过程当中,会接触到了客户的商业秘密,自然依据不正当竞争法方法的要求,实验室理当担负职工为客户保密的责任义务,因此认同规则4.1.5规定实验室“有维护客户的商业秘密信息和所有权政策及程序流程”。
实验室应予以维护的真相包含但是不限于:客户所提供的样机试验的商品,客户技术文档所携带信息,如生产流程、设计图、技术性根据、造型设计(相片)、商品技术说明书、新品技术先进性的信息(如发明专利)、客户的复检信息,也包括实验室给的检测/校正数据与结论(没经客户的允许,实验室不得公开检测/校正结论),及其有可能被客户的对手所运用的别的信息。
实验室应予保护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:客户提供的样机试验的产品,客户技术资料所携带的信息,如设计图纸、产品技术说明书、工艺流程、技术依据、外观设计(照片)、新产品专利技术、客户的送检信息,还包括实验室给出的检测/校准数据和结果(未经客户的同意,实验室不得公开检测/校准结果),以及可能被客户的竞争对手所利用的其他信息。
实验人员在现场开展工作时,将深入客户企业内部,近距离接触到各种信息,比如客户的管理方法、技术装备等有关信息(如设备来源及渠道、设备技术性能等),检测人员也应对此保密。
当实验室把部分检测或校准的工作分包给其他实验室时,应严格要求分包方严守商业秘密。并对分包方的检测、校准工作实施保密监督。
为做好保密工作,必要时,实验室可以和客户订立保密协定,或者在合同中明确保密范围和保密责任。实验室人员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。必要时,检测公司应开展全员的保密培训,增强全体成员的保密意识,更好地服务于客户。